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管理,根据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因公普通护照管理部门为外事处。外事处遵照上级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护照进行严格管理,并设专管员妥善保管。
第二条 出国人员办理签证手续之前,凭"因公出国(境)团组上缴护照登记表"办理因公护照调用手续。填写"护照调用登记表"。
第三条 出国人员执行出国(境)任务前,专管员通知出国人员到外事处领取护照,并由专管员登录"上海大学出境系统"进行护照领用登记操作。
第四条 所有因公出国人员应在执行完公务回国后15天内(以出入境日期为准)将护照交由外事处统一保管,并由专管员登录"上海大学出境系统"进行护照归还登记操作。操作完成后,系统将通过邮件发送"因公出国(境)团组上缴护照登记表"给护照持有人,作为下次调用因公护照凭证。
第五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因公护照人员,外事处通过其所在学院/部门催缴。对多次敦促仍不交者,外办有权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因公出国(境)申请,情节严重者将停办其所在学院/部门的所有因公出国(境)申请。
第六条 对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人员,其所在部门应督促其及时将护照交外事处保管。
第七条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我校的出国人员在办理调离手续时由外事处与对方单位护照保管部门协商其护照保管方式。并填写"护照移交登记表"。
第八条外事处对所收缴的护照应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严格护照的借用手续,对失效护照,填写"失效护照清单",并统一放置。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〇条 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的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上海大学外事处
2011年9月23日